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焦作大学关于教师任课资格的有关规定

【来源:焦作大学关于教师任课资格的有关规定 | 发布日期:2019-04-28 】

焦作大学关于教师任课资格的有关规定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规范教师任课管理,加强课程建设,特制定此规定。

一、焦作大学任课教师资格应具有的条件

1.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,遵守宪法和法律,热爱教育事业,履行《教师法》规定的义务,遵守教师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。

2.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,能胜任该课程的教学工作。

3.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助教以上职称。

4.校内教师应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。

5.企业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(职务)或获得过省级以上业务水平奖励的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(职务);或者在本行业享有较高声誉、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特殊技能的企业人员;或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市级及以上传人等。

6.无重大教学责任事故记录,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。

7.承担实践课的校内教师应具有“双师型”教师资格或具有企业实践经历的教师,按照《焦作大学“双师型”教师队伍(实践能力提升)工作推进方案》(焦大政[2016]68号)规定,从2019年9月开始,未取得“双师型”教师资格或具有企业实践经历的教师不能承担实践课程。(开放教育实践类课程任课资格由远程教育学院制定,按程序通过后实施)

二、任课资格的认定程序

认定程序采取个人申报,课程主管部门认定,学校审核的方式确定。

1.由课程所在部门按照《焦作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》,通过考核后确定。

2.校内教师初次上课前,要对任课教师进行试讲,考核其专业水平和授课能力,具备基本教学能力的教师,任课前要将试讲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后,可先试任课,待本学期参加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合格后,授予其正式任课资格。

3.跨院部任课的教师,由教师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,由教师所在部门进行审核;外聘教师按照《焦作大学兼职教师管理办法(试行)》(焦大政〔2016〕41号)执行。

4.对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取消其任课教师资格。限期一年内自学提高,期满后重新任课的,个人提出申请,经教务处批准,院部组织试讲合格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重新任课。试讲不合格者,建议由人事处调离教学岗位。

5.每学期担任有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参加主讲教师资格审核(教师教学质量考核),不参加的按不合格处理。

三、建立教师任课资格管理系统

每次期中教学考核工作结束后,各院部要将通过任课资格审核的教师信息存档,建立课程主讲教师信息库,以后没有在系统内的教师原则上不允许授课。

1.每个教师可以确定2-3门的课程主讲资格。

2.建立主讲教师负责的课程教师团队。每门专业课程确定2-3名教师主讲,基础课、公共课根据教学任务情况,建立稳定的主讲教师队伍。

四、任课教师资格的管理

每学期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束,各院部将本学期任课资格审核情况公示后报教务处存档,内容要包括教师获得的课程主讲资格情况和课程的主讲教师情况。下次资格审核后,要将以前的信息进行更新和补充,逐步建立完善的教师授课资格信息管理系统。外聘兼职教师也要纳入任课资格信息管理系统。在安排教学任务时,系统内的教师优先安排。

此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教务处。